深交所关注函称,金安国纪于2019年9月30日披露的《关于签署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公告》显示,金安国纪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承德天原”)及天原企管、周印军签署《关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》),约定金安国纪通过收购股权及增资方式取得承德天原80%股权。同时,天原企管、周印军承诺承德天原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(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)6,745万元,如承德天原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中的扣非后净利润,天原企管、周印军应当按照《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》约定对金安国纪进行现金补偿,且天原企管、周印军之间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2021年5月,金安国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延长业绩承诺期至2022年12月31日,除业绩承诺期间调整为2019年、2021年、2022年之外,业绩承诺金额等其他承诺事项不变。
深交所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,提醒金安国纪及全体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,忠实、勤勉履职,采取一切必要法律手段积极追偿相关款项,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。
深交所监管函称,经查明,天原企管、周印军作为金安国纪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,天原企管、周印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3年修订)》第1.4条、第7.7.6条第一款,以及深交所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―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第6.4.1条的规定。
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,依据深交所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3年修订)》第13.2.3条和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―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(2024年修订)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,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:
对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、周印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。
读创财经综合
审读:孙世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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